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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鲍××与建德市岗龙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德市岗龙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514号原告鲍××。委托代理人祝××。被告建德市岗龙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号。法定代表人翁××。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建德市岗龙钙××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鲍××以与被告建德市岗龙钙××有限公司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鲍××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