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汉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欧慧荣、欧巧荣、欧小荣、欧丽荣与欧模林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慧荣,欧巧荣,欧小荣,欧丽荣,欧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汉执字第94号申请人欧慧荣,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欧巧荣,女,汉族,高中文化。申请人欧小荣,女,汉族,高中文化。申请人欧丽荣,女,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欧模林,男,汉族,不识字。申请人欧慧荣、欧巧荣、欧小荣、欧丽荣与被执行人欧模林继承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汉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欧慧荣、欧巧荣、欧小荣、欧丽荣于2001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欧模林交付铺面房相邻一间(面积38.85平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欧模林应交付的房屋,现其女居住,申请人要求暂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欧慧荣、欧巧荣、欧小荣、欧丽荣与丁欧模林仕海赔偿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需要主张权利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建华执行员  马远鹏执行员  曾 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