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方恒春与项本鹏、韩金玲继承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恒春,项本鹏,韩金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无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方恒春,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本鹏,男,1950年8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韩金玲,女,1950年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方恒春与被告项本鹏、韩金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云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恒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宣玉洁,被告项本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金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方恒春诉称,2008年9月17日,原告之夫因交通事故不幸遇难。现就其死亡赔偿金等分割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项本鹏、韩金玲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是原告方恒春公婆。2008年9月17日,原告方恒春之夫项迎松因交通事故不幸遇难。事故责任人魏金兰与原、被告达成了协议,协议由事故责任人魏金兰赔偿原、被告41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方恒春未出生胎儿的份额。双方协议付款方式是协议签字生效时付款130000元,余款待原、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魏金兰补齐,人民法院判决多出双方协议部分属魏金兰所有。另项迎松身前有一辆二手皖Q389**轿车,该车原、被告认可价值约15000元。现皖Q389**轿车由被告其他子女在使用。本院认为,原告方恒春之夫项迎松因交通事故不幸遇难,事故责任人的赔偿款应属于项迎松的遗产,该遗产的继承,其中包括原告方恒春未出生胎儿的份额,我国继承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原告请求依法分割遗产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项迎松的遗产410000元及皖Q389**轿车,原告分得86903.2元(轿车按14000元计算,下同),该遗产属于胎儿份额为163290.3元(生活费76387.1元,遗产继承86903.2元),其余部分及皖Q389**轿车属于二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洪云霖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钱杨梅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电器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