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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31号原告:金××。被告: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3月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