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金虎与李旭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虎,李旭东,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乡李后村三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00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虎。委托代理人赵余生,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新民,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西街*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东。第三人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乡李后村三组。负责人李德锋,系该组组长。上诉人张金虎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金虎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金虎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金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