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笑艳与俞镜明、陈安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笑艳,俞镜明,陈安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9号原告方笑艳,经商,市丹溪三区桂园65幢2单元2楼。委托代理人周俊威。被告俞镜明,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越阳二区15幢302室。被告陈安倩,经商,阳市横店镇兴盛路52号。原告方笑艳为与被告俞镜明、陈安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云飞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笑艳的委托代理人周俊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镜明、陈安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笑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0日,被告俞镜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俞镜明出具了借条一份,口头约定随要随还。嗣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推诿不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俞镜明、陈安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0日,被告俞镜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俞镜明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对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未作书面约定。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俞镜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俞镜明在原告催讨后,应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安倩也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镜明、陈安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笑艳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