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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傅××、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傅××,张××,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7-1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被告傅××。被告张××。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傅××、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傅××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由建德市公安局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侦察,并于同年2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文正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