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傅××、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傅××,张××,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7-1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被告傅××。被告张××。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傅××、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傅××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由建德市公安局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侦察,并于同年2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文正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