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段福林与卢有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福林,卢有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3号原告段福林,农民,弋阳县箭竹乡罗家村委会郭仓村30号。被告卢有星,居民,北苑街道星火村马村13号。委托代理人程连树,安徽白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福林诉被告卢有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福林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福林负担。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剑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