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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段福林与卢有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福林,卢有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3号原告段福林,农民,弋阳县箭竹乡罗家村委会郭仓村30号。被告卢有星,居民,北苑街道星火村马村13号。委托代理人程连树,安徽白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福林诉被告卢有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福林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福林负担。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剑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