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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黎明与林春光、林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黎明,林春光,林春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2号原告:陈黎明。委托代理人:徐广萍。被告:林春光。被告:林春国。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黎明诉被告林春光、林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黎明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春光、林春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黎明撤回对被告林春光、林春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