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黎明与林春光、林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黎明,林春光,林春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2号原告:陈黎明。委托代理人:徐广萍。被告:林春光。被告:林春国。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黎明诉被告林春光、林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黎明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春光、林春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黎明撤回对被告林春光、林春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