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与傅××、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傅××,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被告傅××。被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傅××、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傅××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由建德市公安局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侦察,并于同年2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文正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