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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与傅××、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傅××,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被告傅××。被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傅××、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傅××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由建德市公安局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侦察,并于同年2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文正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