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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红与方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方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00号原告:林红,32603197705022384,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白石车村。被告:方智伟,身份证号码××××260××19770512××417,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下埠村17-8号。原告林红与被告方智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兰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林红诉称,2005年2月20日被告方智伟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元,双方并约定:借款在两年内归还。被告以欠条的形式出具。但被告自借款后未按约归还,经多次催讨无着。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被告所立的欠条一张。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方智伟未作书面答辩。被告方智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可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5年2月20日被告方智伟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元,双方并约定:借款在两年内归还。被告以欠条的形式出具。但被告自借款后未按约归还,经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了1000元,尚欠9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愿将原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变更为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方智伟向原告林红借款10000元,已归还1000元,尚欠9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是不对的,依法应当归还。原告诉称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智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林红借款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元,由被告方智伟负担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00××2××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 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