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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邹秀琼诉赵国彬、宏强出租公司、第三人联合财保锦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琼,赵国彬,成都市宏强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邹秀琼。委托代理人杨再万,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虎,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彬。被告成都市宏强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强出租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法定代表人李善良,宏强出租公司经理。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锦江支公司),住所地:锦江区锦兴路8号附2号、3号。负责人李欣,联合财保锦江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秀琼诉被告赵国彬、宏强出租公司;第三人联合财保锦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秀琼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秀琼以其需要再医,其他费用待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邹秀琼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