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叶××、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叶××,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叶××。被告:孙××。原告沈××与被告叶××、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邢永华独任审判,因本院人员 调 整 , 转 由审判员 吕 涛 独任审判,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叶××、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起诉称:被告叶××、孙××系夫妻,因办家庭印花厂,自2002年起先后向原告的染料店购买染料等物,至2006年止共结欠原告货款43000元,被告叶××于2008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据1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沈××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及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欠据1份(附对帐清单),证明被告叶××结欠原告印花材料款43000元,已支付2200元的事实;(2)结婚证明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叶××答辩称:欠原告沈××货款属实,但所欠货款的金额有出入,已支付货款2200元,另因货物有质量问题原告同意赔偿1200元应予扣除。被告叶××未向本院举证。被告孙××答辩称:对被告叶××结欠原告货款的情况其不清楚,原告也未向其说过被告叶××有欠款,被告叶××也没有说过在外有欠债,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未向本院举证。对原告沈××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叶××质证后无异议;被告孙××质证后认为对债务不清楚。本院审核后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孙××不清楚的异议不能抗辩证据的有效性,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叶××与被告孙××系夫妻关系。被告叶××在经营家庭作坊时,多次向原告沈××购买印花材料,自2002年起至2006年止,共结欠原告印花材料款43000元,原告在催讨过程中,被告叶××于2008年8月18日出具欠据1份给原告。嗣后,被告叶××支付原告欠款2200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讨无着,为此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认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被告应承担未即时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叶××辩称因质量问题原告口头答应赔偿1200元一节,因无证据证明且原告亦未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孙××辩解结欠原告货款是被告叶××个人行为,其没有参与,也不清楚该债务一节,因该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被告叶××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应认定为本案债务系两被告的共同债务。为准确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货款人民币40800元。二、驳回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叶××、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吕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吴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