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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与何文宣、胡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何文宣,胡起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69号原告: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91342-2)。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叶妙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光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宣。被告:胡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宣、胡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