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赖××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804号原告:赖××。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诉被告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位于桐庐县分水镇山水居5幢501室的房产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分水支行的股份在限额25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位于桐庐县分水镇山水居5幢501室的房产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分水支行的股份在限额25万元的范围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兵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