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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赖××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804号原告:赖××。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诉被告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位于桐庐县分水镇山水居5幢501室的房产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分水支行的股份在限额25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位于桐庐县分水镇山水居5幢501室的房产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分水支行的股份在限额25万元的范围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兵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