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终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孟庆礼、赵备战与河南省国有兰考林场、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礼,赵备战,河南省国有兰考林场,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兰考国有林场赵楼林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8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庆礼。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东升。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国有兰考林场。法定代表人张明友,场长。委托代理人靳进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排昌,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天,该公司法律部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一审原告赵备战。一审被告河南省兰考国有林场赵楼林区。负责人王友亭。上诉人孟庆礼因与河南省国有兰考林场、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兰考国有林场赵楼林区、赵备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7)兰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中出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7)兰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张保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