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浙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德市人民政府、康师傅饮品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人民政府,康师傅饮品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浙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睒睒。委托代理人:胡建淼。委托代理人:朱卫红。被告:建德市人民政府。诉讼代表人:洪庆华。委托代理人:何延法。被告:康师傅饮品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应州。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人民政府、康师傅饮品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诉讼费用各半负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其与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诉讼费用分担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010元,减半收取732505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6252.5元,被告建德市人民政府负担36625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