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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陆其生与徐群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其生,徐群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陆其生。被告:徐群伟。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原告陆其生与被告徐群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其生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群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其生撤回对被告徐群伟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其生撤回对被告徐群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5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0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