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期交纳与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市××担保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市××担保公司,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793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诉讼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潭镇牌楼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建德市××担保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薇路××室。法定代表人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市××担保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4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