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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姚璐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璐,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姚璐。委托代理人姚春盛,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籍住同上。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姚均平,任该组组长。原告姚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殿村九组)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延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扬、张华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璐诉称,其原系被告村组村民,户籍一直在被告村组。2006年至2008年被告村组向本组村民分配收益款,但未给原告分配,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分配款13700元。被告三殿村九组辩称,根据村上制定的分配方案,“嫁城女”及其子女不参加分配。原告属于此类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姚娟娟自出生户籍即在被告村组,1990年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方家村村民方少华(原告之父)登记结婚,同年原告出生,1996年9月10日原告父母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并确定原告随其母生活,由其母自行抚养。2004年原告之母与西安市碑林区居民李群再婚。原告户籍一直在被告村组未发生变动。2006年,因西安市三环项目建设征用被告村组土地,被告村组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4000元,2006年、2007年被告村组逢节庆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收益款共计700元。2008年西安市浐灞开发区项目建设征用被告村组土地,被告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9000元,以上共计13700元均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表示,按本村分配方案,“嫁城女”及其子女不参加上述分配,原告属于此类情况。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本院法庭审理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姚璐因出生取得被告三殿村九组村民资格,其户籍取得合法。其母现虽与城市居民结婚,但受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不能将户籍迁随男方。同时户籍是取得村民资格的标志,原告因出生取得了被告村村民资格,有权平等的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被告辩称本村分配方案不给予“嫁城女”及其子女分配,该分配方案中对出嫁姑娘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法相悖,应予纠正,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现原告要求其相应分配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第九村民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姚璐收益分配款人民币13700元。如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第九村民小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延昌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