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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史××与杭州××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杭州××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史××。被告:杭州××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杭州××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