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史××与杭州××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杭州××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史××。被告:杭州××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杭州××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