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与周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76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周乙。被告周甲。原告赵×与被告周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576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09、3、10结案日期2009、3、19适用程序简易延长审限审批当事人(原.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所在地原告赵×武康镇祥和小区14幢206室被告周甲新安镇勾里忠思桥河南坝2号简要案情原告未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处理意见裁定:本案自动撤诉处理。审批意见同意归档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潘丽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