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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厂与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厂,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嘉善县××厂,住所地:嘉善县××北××村。投资人:冯××。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厂与被告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厂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