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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507号原告:叶××。被告:顾××。原告叶××为与被告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