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507号原告:叶××。被告:顾××。原告叶××为与被告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