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柴××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柴××。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