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俊英与四浩村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俊英,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四浩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惠俊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四浩村第二村民小组(下同四浩村二组)。诉讼代表人刘伟,该组组长(已故)。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俊英诉四浩村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四浩村二组组长刘伟于2009年2月9日病故,新组长尚未产生,被告方无人应诉。该案需等待被告新的负责人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