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与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55号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海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被告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路口。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