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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与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55号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海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被告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路口。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