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熊光洪与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光洪,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民初字第53号原告熊光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勇,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宝卫,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光洪诉被告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光洪于2009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熊光洪负担。审判员 叶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