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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98号原告:姚××。被告:吴××。原告姚××与被告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诉称: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被告借条落款处签名并非“吴××”三字,且宁海范围内并无吴××的户籍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储丹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