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乾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乾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XX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上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