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仲霄与牟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仲霄,牟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徐仲霄。被告:牟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徐仲霄诉被告牟志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徐仲霄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仲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