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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民初字第18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与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浙江××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1855-1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街道秋××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楼某诉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备案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义乌市工人北路义乌外贸商务大厦2号楼122号房屋(建筑面积57.94平方米)。上述房屋限制备案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和出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洪卫审 判 员  骆巧梅代理审判员  吴晓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