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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德利与丁关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利,丁关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15号原告:张德利。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丁关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利诉被告丁关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利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