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14号原告:温州市××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首。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杜××。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