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89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金××、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金××,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891-1号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瓜××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倪××。被告金××。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被告金××、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76662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徐××限额在76662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富建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