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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禧××丝××有限公司与桐乡××××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禧××丝××有限公司,桐乡××××织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12号原告:桐乡市禧××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郁××。被告:桐乡××××织造厂,住所地:桐乡市××晚村××桥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禧××丝××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禧××丝××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禧××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0元,由原告桐乡市禧××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