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董××、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董××,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方××。被告:董××。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董××、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玉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