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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平平与赵锡强、樊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平,赵锡强,樊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648号原告陈平平,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寺后盛村9组。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被告赵锡强,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5幢6号。被告樊丽琴,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5幢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平诉被告赵锡强、樊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平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