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平平与赵锡强、樊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平,赵锡强,樊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648号原告陈平平,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寺后盛村9组。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被告赵锡强,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5幢6号。被告樊丽琴,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5幢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平诉被告赵锡强、樊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平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