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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傅××。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原告傅××负担。审判员 凌  碧  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宇晶(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