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傅××。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原告傅××负担。审判员 凌 碧 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宇晶(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