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上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与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2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翟××。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诉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承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25元。审判员 崔 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