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46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4696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邓成谋,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原告邓某某之父。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院,由原告邓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娜人民陪审云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何容高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