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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46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4696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邓成谋,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原告邓某某之父。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院,由原告邓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娜人民陪审云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何容高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