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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王×、金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金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第977号原告:陈甲。被告王×。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钱××。被告:金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王×、被告金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