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王×、金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金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第977号原告:陈甲。被告王×。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钱××。被告:金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王×、被告金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