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光生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生,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金光生,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7组。委托代理人:杨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铁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廿三里街道后乐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生与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生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光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金光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