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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青春与陈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春,陈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04号原告陈青春,经商,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84号,现住义东路33幢6号。被告陈红君,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嘉鸿华庭4栋1号。原告陈青春为与被告陈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青春;被告陈红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青春诉称,在2007年11月12日、11月21日、2008年1月9日、1月11日、1月14日、4月8日,被告丈夫张向仁因经商所需分别向原告借款4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90万元,合计1440万元,由张向仁出具借条六份。现张向仁已于2008年5月9日亡故。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被告陈红君辩称,借款是事实的,但是并没有经手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青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00元,由原告陈青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