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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尉氏县永兴纺织厂与尉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尉氏县永兴纺织厂,尉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尉氏县永兴纺织厂。法定代表人刘国富,厂长。委托代理人朱帅,副厂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治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尉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幼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天行,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河南省尉氏县永兴纺织厂(以下简称永兴纺织厂)因与上诉人尉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尉氏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2008)尉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永兴纺织厂、尉氏纺织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尉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程贤辉审判员  杨开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晓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