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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丁关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丁关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14号原告: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品华。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丁关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关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亚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