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拱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桥月亮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城镇货车××广场××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龙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5元,减半收取计3492.5元,由原告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满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