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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抗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潘向阳与绍兴正大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抗字第1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潘向阳。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正良。原审被告:绍兴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鉴红。申诉人潘向阳与被申诉人绍兴正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越民二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向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3月17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绍市检民行抗字(2009)1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法定程序,以致实体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育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