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寄德文与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寄某某,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05号申请人寄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侃祥,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任总经理。寄某某与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麟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寄某某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中,应权利人寄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宝鸡市公路局的工程款17.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宝鸡市公路局的工程款78400元,由本院从宝鸡市公路局直接予以提取。二、对剩余工程款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