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古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中街21号省办公厅二区4楼。法定代表人张晋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奋飞,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飘,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熙。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古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